李庆超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李庆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844

原告:北京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两高律师X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T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原告北京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某装饰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文化发展公司某装饰设计公司支付服务费835790.57元;2、判令某文化发展公司某装饰设计公司支付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18178.43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文化发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文化发展公司作为“2018年GCPC国际文创产业合作伙伴大会暨国际文创产业高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的承办单位。2018年8月29日,某文化发展公司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公关活动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某文化发展公司委托某装饰设计公司就2018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论坛提供活动策划、执行、媒体传播等服务。涉案协议约定项目总额为XXX.74元,协议签订后,某文化发展公司应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向某装饰设计公司支付第一笔预付款,金额为项目总金额的30%即374240.62元;于2018年9月19日之前向某装饰设计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金额为项目总金额的30%即374240.62元;项目结束后的15日内,某装饰设计公司某文化发展公司提供项目总结报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确定无误后,某装饰设计公司某文化发展公司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某文化发展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某装饰设计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款项498987.5元。涉案协议签订后,某文化发展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某装饰设计公司延迟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374240.62元,某装饰设计公司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筹备了即将召开的论坛。2018年9月11日,论坛顺利召开,各大媒体均已现场播报。论坛召开后,某文化发展公司某装饰设计公司就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增加的应付费用签订了《公关活动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的应付费用金额为62562.45元,某文化发展公司应将该笔费用与尾款一并支付。2018年9月19日,某装饰设计公司催促某文化发展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某文化发展公司以需要内部审核、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某装饰设计公司多次联系某文化发展公司,在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工人上门讨要后,某文化发展公司某装饰设计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某文化发展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违反了涉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给某装饰设计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某装饰设计公司与第三方款项仍未结清,某文化发展公司应当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某装饰设计公司造成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装饰设计公司提起本诉讼,望判如所请。

代理思路:经过了解案件事实,指导原告积极准备证据,选择以顺序履行抗辩权进行主张某设计公司(原告)不违约。

裁判结果:某文化发展公司(被告)两次提起管辖权异议,均被法院裁定驳回,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我代理的某装饰设计公司证据准备充分,经过举证、质证,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等,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又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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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庆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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